[析案]该协议是在双方同居近一年后分手时达成的,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以经济补贴的名义,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。两人同居多日,陈某所付出的时间、精力与感情等均是一种代价。两人形成的书面协议,其实质是陈某与秦某就同居期间经济及精神损失的契约式补偿承诺,系一种契约之债。即赔偿或补偿义务人以契约形式向权利人承认某种义务的存在。秦某以契约形式承诺以金钱弥补陈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,形成了以金钱为给付义务的契约之债。双方签订协议时,有调解方的签名和印章,说明双方都是经谨慎考虑后签订的,如今秦某反悔,除了自己不讲诚信外,对陈某也不公平。因此,应判决秦某履行给付义务。